捐贈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有什么規則?
《企業所得稅法》第九條規定,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,在年度利潤總額12%以內的部分,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。
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》第二十五條規定,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,以及將貨物、財產、勞務用于捐贈、償債、贊助、集資、廣告、樣品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,應當視同銷售貨物、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,但國務院財政、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。
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》第五十一條規定,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,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,用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》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。
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》第五十三條規定,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,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%的部分,準予扣除。年度利潤總額,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。
企業將貨物用于捐贈:
1. 企業將自產貨物用于捐贈,應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視同銷售和捐贈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。
一方面要視同銷售找出公允價與該資產成本之間的差額(視同毛利)計入計稅所得。
另一方面按規定區分公益性捐贈還是非公益性捐贈,如果是公益性捐贈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%的部分,準予扣除。超標準的公益性捐贈,不得結轉以后年度。
2.納稅人向受贈人的直接捐贈,不得扣除,應作納稅調整。
3.公益性捐贈包括貨幣捐贈和非貨幣捐贈;非貨幣性捐贈應當以公允價值計算。
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第四條規定,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,視同銷售貨物:……(八)將自產、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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